当事人:
叶明,籍贯上海市,1963年出生。
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11月13日,叶明账户与其控制的另一账户在ag2602C11100、ag2602C12000、au2602C1056等多个合约上发生相互交易。相互交易造成叶明账户获利10,397.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之规定,本所决定:
1. 给予叶明通报批评处分。
2. 责令改正,给予叶明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