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通琨建信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栾琨,女,系通琨建信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户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1987年出生。
2025年9月29日,通琨建信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栾琨操作通琨建信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客户的账户在黄金期权合约上实施事先约定的相互交易、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所决定:
1.给予栾琨、通琨建信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处通琨建信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罚款1万元,处栾琨罚款1.5万元,在违规案件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数缴纳至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账户。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5月11日